一、贫困生补助经费来源
1、每年由省教育厅按在校生5%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2、学院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经费。
二、申请贫困生补助的条件、等级和金额
1、申请补助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院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高职学生。
(2)在校的生活费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平线。
(3)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思想品德考核良好以上,学习刻苦,积极进取,学习成绩合格以上(无补考)。
(4)能积极报名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参加勤工助学得到相应报酬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学生。
(5)遭受突发灾难,受到重大损失。
(6)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一般不参加补助评审。
2、贫困生补助的等级和金额
(1)特困生补助分三个等级:
一等:补助150元/月(国家助学金)
二等:补助100元/月(院内助学金)
三等:补助50元/月(院内助学金)
(2)贫困生补助的名额根据每学期在校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及人数而定。
(3)贫困生补助款每学期按时发放,每学期均按5个月计算。
三、贫困生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1、凡申请补助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庭所在村、乡(镇)政府或街道、厂矿等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含直系亲属资助情况)。
2、在班主任的主持下,班委会提出意见,报所在系初审后,申请者需填写一张《特困生补助申请表》。
3、《申请表》报学生处汇总审核,并在全院张榜公布,在公布一周无异议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院财务处负责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4、特困生补助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审批一次。
四、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随时取消特困生补助
1、经查,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含直系亲属资助情况)失实的。
2、取得特困生补助后,有抽烟、酗酒等挥霍浪费现象的。
3、取得特困生补助后,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其他
1、新生入学以后,月均生活费确实偏低,无需符合以上“二”中所列的申请条件,经学院批准可取获贫困生补助。
2、因天灾人祸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使学生月均生活费偏低者,在出具有关证明的基础上,随时可以提出院内临时补助。
六、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