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兰职院[2007]1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甘教财[2007]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甘肃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院设立院系两级评审组。院级评审组即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及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系级评审组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任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优良,上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需重修或补考;
5、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否定条件: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平时有不当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价时装或化妆品,经常进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外大额就餐等;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5、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6、恶意拖欠学费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学院实际提出院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条各系评审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四条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院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布批复结果。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院将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院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