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精神,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系、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考核,当月底报学生处。
第八条 院内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学生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勤工助学职责
第九条 学生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有偿劳动。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组织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印制《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十七条 对在院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院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院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有权参加学生处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批同意。
第五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