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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2-05-23     浏览量:8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院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和广大教师均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运用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在校学生处理好适应环境、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处主导,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卫生保健及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七条  建立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院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机构,隶属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普及心理学基础知识,使学生认识自身的心理活动与个性特点;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学生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培训心理调适的技能,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使学生学会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及时调节负面情绪;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树立积极的交往态度,掌握人际沟通的方法,学会协调人际关系,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三)认识与识别心理异常现象:使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的表现、类型及其成因,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四)根据学生不同阶段以及各层次、各学科门类学生、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
(五)经教育调试后仍不能解决的学生心理问题,负责联系专家协助解决;
(六)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七)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
(八)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九)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院、班主任和政治辅导员三级心理保健网;
(十)进行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加强与各系的沟通和联系,各系应当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服务: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服务: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服务: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和团体辅导;
(三)心理行为训练;
(四)电话咨询、书信咨询和网络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七)专家现场咨询;
(八)指导学生心理互助协会开展活动;
(九)学术和科研活动;
(十)利用学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进行宣传;
(十一)学校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的日常工作等。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面向本院学生的心理咨询活动实行免费服务,但进行校外其他人员的咨询服务另行规定。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的聘用

第十六条  面向全院聘用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包括咨询师、咨询员、心理健康教育助理员。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聘任。 聘用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对学生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从事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工作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员资格的优先;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五章 心理咨询工作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院给固定编制。学生工作处负责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职人员可以按教师评聘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兼职人员还可按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得到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工作经费中列出专项经费,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制度,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可享有培训学习、研讨、交流、使用资料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中违反以上规定的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可予以解聘;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