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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23     浏览量:1205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兰职院[2007]16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甘教财[2007]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要以贫困生的认定工作为基础。贫困生认定以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特困家庭证明》、《困难家庭证明》、《最低生活保障求助证》等作为依据,认定贫困,划分等级。等级划分为:特困、贫困、一般贫困。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贫困生认定结果,资助档次具体划分为:特困:每生每年3000元;贫困:每生每年2000元;一般贫困: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过审查后及时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拨付到位后,学院将在15个工作日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学院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